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简介
(本简介仅考参考,以保险合同为准)
一、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司法公证系统开办的专业保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公证机构具有适当的民事赔偿能力,提高公证机构的信誉,使公证机构得以顺利、持续的发展。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零时起正式开办。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指办理保险手续、交纳保费并办理索赔事宜与保险人直接往来的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中国公证员协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统一签订保险合同,提供有关的保险数据如全国公证处、公证员从业名单、业务收入等数据,并担任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总协调。
各省公证员协会受投保人指派向保险人交纳保费,并协助被保险人办理有关的索赔手续其中包括与保险人就赔案问题进行协商等。 被保险人:指其因履行公证职务行为而直接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的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直接从事公证业务的各公证处。在本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也可以委托省级公证员协会代为索赔。被保险人按上一自然年度本机构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每年年检注册前交纳保险费。
三、 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采取一切险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公证职业行为,依法对利害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提出"方式承保,即被保险人所做的公证业务,无论何时出具的公证文书,只要利害他人提出索赔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 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无有效公证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被保险人从事公证职务以外的任何行为; 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公证人员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公证处执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隐瞒或不如实告知,情节严重的;
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其它免除责任行为。 五、 被保险人义务
六、 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采取明列索赔单证,限期支付赔款和预付赔款原则。 明列索赔单证,指在履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按《告知规则》的约定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索赔申报并提供规定真实、有效的索赔文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内容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供真实、有效的索赔文件,超过一年的,视为放弃索赔权。
限期支付赔款,指保险人在收到约定的索赔文件后,经审核索赔文件没有瑕疵(真实、有效),且足够、充分(详见《告知规则》)在合同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向索赔人支付赔款。赔款支付原则上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符合保险合同赔付条件的,也可以就生效判决书或仲裁书或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额部分,直接向诉讼(或非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支付。
预付赔款,指经保险人参与并同意的调解案件,以及法院终审判决,经保险人初步审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下,保险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法院终审判决给付时间之前,提前预付赔偿额最高为80%的预付赔款,其余部分待双方依保险合同约定就全部索赔程序完成后予以赔付。
七、 赔偿额的确定 赔偿额的确定机构及方式:
A、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包括仲裁书)。其中生效判决文书指二审生效的判决文书。如果被保险人一审后放弃上诉,必须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B、调解(包括非诉讼中的和解)结案。调解不论在庭上及庭下,该调解方案都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
C、诉讼费用。该费用包括
以上a项费用可以不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其它各项费用都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免赔额。每个单项赔案保险人均有5%的免赔额,但该免赔额最高以20万元为限。免赔额不适用诉讼费用部分,诉讼费用保险人将100%赔付。
八、 索赔程序 利害他人向被保险人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提出公证责任索赔,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调解(和解)协议达成前应通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 详细的通知时间、内容等见保险合同中的《告知规则》和《索赔格式单证样本》,也可以就索赔事宜访问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网站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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